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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傅玮珊 陈丕凤
“熊孩子”伪造驾驶证租赁汽车玩起“漂移”,最终导致车辆磨损该由谁担责?日前,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。
年仅14周岁的小东(化名)使用伪造的驾驶证,与某汽车公司签订《汽车租赁合同书》一份,租赁小轿车一辆,租期为一天。次日,某汽车公司发现小东租车进行漂移等危险行为,便要求小东返还车辆。经检验,小东在某汽车公司出具的《车辆检验交接单》上签名确认损害项目,即车辆方向机损害、四条轮胎严重磨损需更换、右后摆臂断裂、右后内衬损害、油管损害。之后,某汽车公司与小东及其父母商讨车辆损害赔偿事宜,要求其赔偿车辆维修工时及维修配件损失共计27970 元。因小东及其父母拒不支付赔偿,某汽车公司将小东及其父母诉至荔城区法院。
荔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,小东父母在收到民事起诉状等材料后拒不到庭应诉,应视为默示不予追认,故小东实施的本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,双方签订的《汽车租赁合同书》归于无效。小东作为未成年人,为了租赁汽车,故意提交虚假的驾驶证,误导某汽车公司与其签订租赁合同并导致车辆损害,小东属于主要过错方,应承担主要责任,因小东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,由监护人承担。
同时,某汽车公司作为专业的汽车租赁公司,也负有严格审查核实有关信息的义务,小东签订合同时年仅14 周岁,但某汽车公司未尽注意义务,存在一定过错,应承担一定的责任。据此,根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,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租赁合同无效,某汽车公司承担40%的责任,小东承担60%的责任,小东父母赔偿某汽车公司车辆维修款16782元。
承办法官表示,未成年人在购买或租赁物品时,应充分考虑商品价值和实际需求,在与父母协商后理性消费,不应伪造使用虚假的身份证件而骗取购买或租赁资格。否则,即使合同无效,未成年人也要承担过错的主要责任,甚至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。
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,应帮助和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消费观念,对未成年人日常消费进行了解和掌握,发现不当的行为要及时制止,否则也可能承担监护失职的过错责任。
广大经营者在销售产品、提供租赁物品,或者提供某项服务时,应注意对消费者的身份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核实,或者及时向其法定代理人进行核实,得到其追认和同意,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。